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 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