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