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