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 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