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 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 机件故障 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 或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