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打捞清除。第四十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 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 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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