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 无线电报务员 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 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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