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 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 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 勘探 开采、测量 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 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五十二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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