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 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五十二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 以本法为准、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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