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 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 向主管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第三十六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 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 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第三十七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 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第三十九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