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 依法提出复查 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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