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通报有关主管机关,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 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第三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