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 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 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 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 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