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 县,区、县级市 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网上信访平台 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 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 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研究,分析 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