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 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 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