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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 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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