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一百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特许经营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四 公用征收.征用补偿、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六 政策信贷。七 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八。计划生育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一条,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一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四、需要保密的合同,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 法规 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零三条.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第一百零五条、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合同.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