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 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 摘录案卷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 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 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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