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三 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 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