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决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事实和证据。三 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 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