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 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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