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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 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 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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