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 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 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 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 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 3,7条的规定 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 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图13、1,4.图13 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 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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