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 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 7条的规定,13 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 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 偏心矩,图13.1、4、图13。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 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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