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13,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 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 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 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2。地下水情况.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13,2、2,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13、2.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 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3.2.4.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结构的变形,2 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4,地下水位。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13.2。5.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4,因抽水等原因 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 2.6、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13。2 7,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