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用与维护11、0 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 燃气 暖气的条件 11 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 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1,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 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附有 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 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11,0 5、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 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 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 保证正常运行,11,0 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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