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使用与维护11.0.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 消防 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 暖气的条件 11,0,2、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1 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标准等做出说明 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 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 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 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 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 不得拆改水,暖,电 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 0。5 对公共门厅 公共走廊 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 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 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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