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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提高城市供热.供水 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 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 价格。工商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 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 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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