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 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 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