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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 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 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 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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