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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供热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 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对分散供热区域,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 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市。县 市 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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