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围墙大门4、9.1 厂区应设置围墙,4.9,2、当装置区 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4,9、3、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的有关规定,2。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 0m,3。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 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 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5m。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4.9,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和堆场、其方位应与主要货流方向一致 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4。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5 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6,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嘹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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