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价金属回收10、1,一般规定10.1、1。对铅精矿.锌精矿 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10 1,2,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 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 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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