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价金属回收10,1.一般规定10。1、1 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 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10.1 2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 宜返回生产系统 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 应妥善保存或外售.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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