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管道综合5,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 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 应根据其类型 高程 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 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 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 应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 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 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 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 适当增大检查井,口 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