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管道综合5 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 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3,污水管道 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15 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 15 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 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15,6,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 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 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 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