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规定4 1,设计原则4.1,1.本标准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4,1、2,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4,1、3。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 5,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4,1 6。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4.1。7,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γ0Sd,Rd,4,1,7。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相关规定选用,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进行计算、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4。1 8,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R.γRE,4 1。8,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 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计算,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9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d。C 4,1.9、式中,Sd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4 1.10。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时 木结构建筑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宜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4、1。11 木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的从属面积或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此时水平作用力的分配可不考虑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的墙体宜乘以1 05 1、10的放大系数.4.1、12,风荷载作用下.轻型木结构的边缘墙体所分配到的水平剪力宜乘以1,2的调整系数。4、1、13 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4 1 14、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4。1,15,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