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1 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1,2βnt0 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 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 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1 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10 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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