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 1 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k,Rf。10。1,2,式中,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10,1 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 3规定的调整系数,10,1 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def 1。2βnt0、813、10,1。4.式中、def、有效炭化层厚度,mm βn 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t,耐火极限。h.10,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 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10 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10 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 1.4条进行确定.10、1、8、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 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10、1,9,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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