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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5。2 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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