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总平面布局5 2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 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 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 4 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 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