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 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 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 m、10.2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4.开关 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 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