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3,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按表3 2。1的规定确定,1级堤防工程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经过论证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1。5m,山区河流洪水历时较短时、可适当降低安全加高值、3 2.2、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水力比降应以土的临界比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无黏性土的安全系数应为1,5 2、0。黏性土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无试验资料时、对于渗流出口无滤层的情况,无黏性土的允许水力比降可按表3、2。2选用,有滤层的情况可适当提高,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水力比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比降确定。注、Cu为土的不均匀系数、3 2,3、土堤边坡抗滑稳定采用瑞典圆弧法或简化毕肖普法计算时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注,运用条件详见本规范第9。2,2条.3 2,4.软弱地基上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难以达到规定数值时。经过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3,2、5 防洪墙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岩基上防洪墙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抗滑稳定时。防洪墙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不应小于3,00,非常运用条件 不应小于2 50、非常运用条件 不应小于2,30 3、2 6 土基上防洪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表3 2.6规定的允许值。3,2,7、岩基上防洪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