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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10,1 一般规定10,1.1 建筑物 构筑物穿过堤身必将增加堤防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应尽量避免穿堤形式而选用跨越形式 当有穿堤需要时.则应尽量减少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有条件的采取合并、扩建的办法处理,对于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废除或重建 10.1,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洪安全确定。连接构造应选择技术成熟.运用良好的结构.对新结构的采用应有分析。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涉及堤防及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因此 本条定义为强制性条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 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洪水影响评价中 应评价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防汛安全和堤防管理运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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