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堤顶高程7 3 1.本条将原规范规定的 1级、2级堤防的堤顶超高值不应小于2 0m.删去。是从更加科学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堤防主要只在汛期挡水 堤顶超高由计算确定.并和流域规划整体协调、左右岸 上下游统筹考虑、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系列的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 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和风雨侵蚀等、设计堤顶高程需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值、安全加高值不含施工预留的沉降加高、波浪爬高及壅水高.7、3.2 我国北方黄河内蒙古和山东河段以及东北一些河流,由于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在开河流冰期。时常在河道卡口段或急弯处、冰凌堆积形成冰塞,冰坝,使上游河道水位急剧壅高。往往对两岸堤防造成严重威胁.个别年份甚至会导致一些堤段漫堤决口,损失严重、因此对这些地方的堤防,除按本规范第7。3,1条规定分析计算确定堤顶高程外。尚应收集分析历史流冰期卡冰壅水水位和风浪资料,进行分析论证。综合研究合理确定该河段堤防的堤顶高程。7。3 3、堤顶设有防浪墙时,土堤顶需高出设计洪水位以上。使堤身浸润线以上有一定的保护土层 堤面得以保持干燥 7,3 4。土堤竣工后还会发生固结沉降 为保持设计高程。在设计时需预留沉降量。沉降量包括堤身沉降和堤基沉降。一般压实较好的堤防,沉降量也较小,考虑到我国目前堤防施工的机械化水平和施工质量有较大提高、本次修订将原规范规定的预留沉降量宜取堤高的3。8 改为3,5、较高堤防软弱地基上筑堤.无法压实或压实较差的土堤.沉降过程较长且沉降量较大,故对这些条件下的堤防和堤基要求按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计算沉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