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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3.2、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1.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2.堤临,背水侧护堤地,3.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4,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5,护岸工程,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13.2,2,护堤地宽度应从堤脚计起,并应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按表13、2 2确定,临水侧护堤地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13.2,3,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并应根据工程级别按表13.2、3确定、临水侧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13,2.4。在堤防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挖土方 打井.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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