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复材管混凝土组合构件12 2.1,轴心受压复材圆管约束混凝土的应力,应变关系采用与复材加固受压构件相同的模型.该模型是基于大量试验数据得到的面向设计的约束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 详见本标准第5。4、4条。同时 由于复材管含多个方向纤维,其轴向刚度和轴向泊松比远大于受压构件加固中所采用的只含环向纤维的复材。故复材圆管混凝土短柱试验所得极限环向应变不能直接用于公式 5。4,5,及公式.5、4.6 在复材加固受压构件中,极限环向应变可以认为全部由极限环向应力产生。而在复材圆管混凝土受压构件中。极限环向应变中由轴向应力产生的部分可能占有相当比例。复材管中极限环向应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混凝土所受约束的强弱及其极限状态、基于此,考虑双向应力的影响,复材圆管中极限环向应力设计值可由下式确定、式中.σfrp、θ,k,复材圆管等效环向应力标准值,Eθt、eff 复材圆管等效环向抗拉弹性模量、υxθ eff,υθx eff.复材圆管等效泊松比,εfθ.k,复材圆管混凝土短柱压缩试验所得之极限环向应变标准值,εfx,k 复材圆管混凝土短柱压缩试验所得之极限轴向应变标准值,相应地。公式 5,4 5 及公式,5.4,6。中纤维环向极限应变εru、k应由下式确定、12 2、2、对于复材圆管混凝土构件.以往的试验研究表明。复材对混凝土的约束作用与截面受力状态有关.其中轴压最大、纯弯最小而偏压居中,基于此 本标准对这三种受力情况推荐采用不同的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轴压构件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由本标准12,2,2条第1款确定 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值由本标准第5 4 6条确定 当混凝土强度变化时 该计算极限压应变值可能大于复材管混凝土短柱试验中所得极限值。考虑到环向应力的影响、此计算压应变值应总是小于复材条形试件压缩试验所得之极限压应变值、基于此 本标准规定后者为轴压构件中混凝土极限压应变的上限 对于纯弯构件中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以往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有直接采用轴压构件中混凝土的应力。应变关系,直接采用无约束混凝土的应力、应变关系和采用类似理想弹塑性模型的应力。应变关系.前两种应力,应变关系要么忽视轴压与纯弯构件中约束混凝土的差别。要么忽视纯弯构件中约束的作用.因此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基于现有研究结果、建议应力.应变曲线形式介于两者之间。本标准推荐采用公式、12。2,2 1,和公式、12。2 2、2,确定复材管混凝土受弯构件中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此曲线采用二次抛物线.直线分段式模型,当采用0.0033作为极限应变时,可以退化到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所采用的无约束混凝土模型、可以看出,与轴压构件的应力、应变关系相比.公式、12。2、2 1.和公式。12,2、2,2。所确定应力.应变曲线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二段斜率E2,0 对于此种情况下混凝土的极限压应变,本标准考虑选取以下两种情况时的较小值 复材管受环向拉力和轴向压力共同作用破坏.对这种情况,采用复材圆管混凝土短柱压缩试验得到的极限值.由于受弯构件中极限状态时环向应力通常小于相应的受压构件。故受弯构件中复材管的极限压应变值通常大于相应的受压构件,因此采用压缩试验得到的极限值是偏于安全的。复材管局部屈曲。对这种情况 采用复材空管受压破坏的极限值、在复材圆管混凝土构件中,由于环向应力的存在,轴向屈曲承载力将有所提高。因此采用空管受压破坏的极限值也是偏于安全的.对于偏压构件,通常认为 混凝土所受约束介于轴压构件和纯弯构件之间、基于此。本标准推荐采用插值的方法确定偏压构件中混凝土的应力,应变关系、主要是确定应力、应变曲线第二段斜率以及极限压应变、为设计方便.本标准推荐采用初始偏心距进行插值、如公式.12、2,2,6 和公式.12,2。2、7.所示。为了满足平截面假定。复材管内表面与混凝土之间必须采取适当的抗滑移措施、三种受力情况下应力。应变曲线关系如图3所示 应当指出、在本标准第5。4节的受压构件加固设计规定中,并未考虑截面受力状态对复材约束作用的影响,这是因为,在受压构件加固设计中 通过复材约束作用产生的混凝土强度的提高通常较为有限。在设计中通过控制复材用量来实现,因此截面受力状态的影响较小 12。2。3,本标准正文不再单独给出复材圆管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公式,而是通过考虑附加偏心距与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采取统一的计算公式,12,2.5,复材管混凝土构件的抗剪承载力采用了混凝土 箍筋和复材三部分叠加的简化计算方法,研究认为这三部分并不是同时达到各自的峰值 为了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可通过降低纤维允许拉应变εfa的取值来考虑、复材管抗剪承载力的计算沿用了桁架比拟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