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一百一十五条、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的情况、针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辩论意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犯罪持有异议、提出无罪辩护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意见,二。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三 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四 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 五.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意见 六,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可以从量刑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包括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发表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第一百二十条 辩护律师认为案件诉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或具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以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依据的证据、引用的法律要清楚,准确。第一百二十二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论据充分 论证有力 逻辑严谨 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一百二十三条。辩护律师在与公诉人相互辩论中 重点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审宣判前。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或提出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应当建议休庭,与当事人协商妥善处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事由的。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庭休庭,与当事人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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