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 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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