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及时与承办法院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出庭通知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如在法定期间内收到出庭通知的、应当按时出庭 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理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召集,参加庭前会议.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 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四,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五。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有损人格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对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八,发表辩论意见。九,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十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十一,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 独立发表代理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四十四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代理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 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 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或代理其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四十六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范一审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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