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及时与承办法院取得联系 提交委托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出庭通知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如在法定期间内收到出庭通知的,应当按时出庭 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代理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召集。参加庭前会议、二,陈述案件事实,三。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四.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五。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有损人格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对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八.发表辩论意见、九。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十。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十一 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等,第一百四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 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四十四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代理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 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代理律师可以协助或代理其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四十六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范一审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