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调查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 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 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 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 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 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 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 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 可以录音 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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