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 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 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 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 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 调查的时间,地点 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 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 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 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收集物证 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 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 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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