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 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 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 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