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辩护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五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六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 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 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 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第二百零五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 罪轻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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