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绿化10、1、一般规定10.1,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 10。1,2 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2 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3,应满足生产、检修 运输 消防、安全。卫生要求 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4.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5.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 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6 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10、1。3.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 10、1.4 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 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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