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附建公共用房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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