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附建公共用房6 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 以及产生噪声 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 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10,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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