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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2,1、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 视为可兼容用地.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2,1,3、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 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 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2。1。4,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 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 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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