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物退让。3.2.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绿地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抗震 安全。防汛等的要求。3.2。2,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表3、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注,1.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2,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3、2,3,建设用地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的、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边界外尚未建设的 退让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不小于本项目地块拟建建筑物所需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应满足3,2,2条要求,二、周边地块为已有建筑的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己审定的.其退让应同时满足3、2、2最小退界距离和3,1建筑间距的规定,3、2.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进行控制,表4,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注,1.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2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3,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退让距离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进行专题论证.4。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3,2.5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退让距离应当按表5进行退让控制.表5,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注,L为自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切点连接线算起 3,2,6,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6控制。表6。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指标、注、学校。医院等建筑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2。7,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 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应当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3,2、8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但雨棚 招牌,挑檐,灯饰等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临时性构筑物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建造。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2,9.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 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3、2.10,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 退让高速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距离不少于30米。国道 快速路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3。2 11.沿规划蓝线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亲水景观构筑物除外,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3,2、12。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执行。沿铁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与铁路运营无关的 建筑退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小于3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3,2,13。建筑物退界范围内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可作为,地块内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 地面地下停车位 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停放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