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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容量 2。2、1.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2 2,2,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 绿化 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2.2.3。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 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 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2,2,4,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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