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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8。1、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当划定旧城区范围 建制镇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导则执行,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 2,本导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同时废止,8。3.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导则附图为示意图,具体执行以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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