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 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 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 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 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 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 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 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 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 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距地铁出入口 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 5米 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